有關校園性騷擾或性侵害事件處理,何者錯誤?
(A)若雙方曾私下和解過,但受害人心有未甘而提出申請調查,學校可受理
(B)匿名檢舉之申請調查原則上不受理,除非情節重大,涉及公共安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則應予受理
(C)事件雙方之諮商輔導人員不可參與調查小組或教評委員
(D)若申請調查之案件已在司法程序處理中,學校可不需受理。
統計: A(92), B(223), C(37), D(756), E(0) #207944
詳解 (共 8 筆)
Q10. 若雙方曾私下和解過,但受害人心有未甘而提出申請調查,學校是否受理?
A:可受理。
根據性別平等教育法,受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案件為學校的行政責任,學校不受先前雙方當事人私下和解之影響,然先前之和解可作為懲處建議之參考。
Q11. 若申請調查人於調查期間與行為人私下和解,學校是否要繼續調查?
A:和解之處理是雙方當事人在民事上之權責,但學校仍可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繼續調查。
Q12. 若申請調查之案件已在司法程序處理中,學校是否受理?
A: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0條第6項:「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處理,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進行之影響」。因此,學校應受理,不受司法程序之影響。
Q14. 匿名檢舉之申請調查是否受理?
A: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9條第2項第2款之規定,原則上不受理。除非情節重大,涉及公共安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則應予受理。
法條內容似乎有修改,在此貼上相關法條供參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1條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除應立即依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通報外,並應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不得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證據。 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應將該事件交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9條 學校或主管機關於接獲調查申請或檢舉時,應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 學校或主管機關於接獲調查申請或檢舉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受理: 一、非屬本法所規定之事項者。 二、申請人或檢舉人未具真實姓名。 三、同一事件已處理完畢者。 前項不受理之書面通知,應敘明理由。 申請人或檢舉人於第一項之期限內未收到通知或接獲不受理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得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學校或主管機關申復。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0條 學校或主管機關接獲前條第一項之申請或檢舉後,除有前條第二項所定事由外,應於三日內交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 學校或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處理前項事件時,得成立調查小組調查之。 前項小組成員應具性別平等意識,女性人數比例,應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必要時,部分小組成員得外聘。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所成立之調查小組,其成員中具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之人數比例於學校應占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於主管機關應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雙方當事人分屬不同學校時,並應有申請人學校代表。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調查小組依本法規定進行調查時,行為人、申請人及受邀協助調查之人或單位,應予配合,並提供相關資料。 行政程序法有關管轄、移送、迴避、送達、補正等相關規定,於本法適用或準用之。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處理,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進行之影響。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為調查處理時,應衡酌雙方當事人之權力差距。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第18條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時,其收件單位如下: 一、專科以上學校:學生事務處或學校指定之專責單位。 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事務處或教導處。 三、主管機關:負責性平會之業務單位。 前項收件單位收件後,除有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所定事由外,應於三日內將申請人或檢舉人所提事證資料交付性平會調查處理。 前項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所定事由,必要時得由性平會指派委員三人以上組成小組認定之。學校並得於防治規定中明定前述小組之工作權責範圍。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第21條 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之性平會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得成立調查小組調查之。調查小組以三人或五人為原則,其成員之組成,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當事人之輔導人員,應迴避該事件之調查工作;參與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調查及處理人員,亦應迴避對該當事人之輔導工作。 學校或主管機關針對擔任調查小組之成員,應予公差(假)登記。交通費或相關費用由負責調查之學校或主管機關支應。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第28條 性平會之調查處理,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是否進行及處理結果之影響。前項之調查程序,不因行為人喪失原身分而中止。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修正條文
第二十一條 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之性平會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得成立調查小組調查之。調查小組以三人或五人為原則,其成員之組成,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當事人之輔導人員,應迴避該事件之調查工作;參與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調查及處理人員,亦應迴避對該當事人之輔導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