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無著郵件之處理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無著郵件由中華郵政公司指定之郵局拆閱處理,如能獲知寄件人地址,即將原件裝入特製封套,退還寄件人
(B)退還寄件人之郵件,如原件為欠資郵件或按規定應補付郵資差額或另付資費者,於投交時向寄件人收取
(C)內裝文件或物品係無價值或不能作買賣標的者,自郵件交寄日起屆滿查詢期限後一個月銷燬之
(D)內裝文件或物品係有價值或能作買賣標的者,自郵件交寄日起滿一年無人認領者,即將其變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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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1), B(260), C(548), D(8317), E(0) #429611
統計: A(311), B(260), C(548), D(8317), E(0) #429611
詳解 (共 4 筆)
#704246
郵務營業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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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 |
無著郵件由本公司指定之郵局拆閱處理,如能獲知寄件人地址,即將原件裝入特製封套,退還寄件人。無法退還者,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 內裝文件或物品係無價值或不能作買賣標的者,自郵件交寄日起屆滿查詢期限後一個月銷燬之。其性質易於腐壞或不能久存者,得由郵局隨時銷燬之。 二、 內裝文件或物品係有價值或能作買賣標的者,自郵件交寄日起滿三年無人認領者,即將其變賣。其性質易於腐壞不能久存或數量有消減之虞者,得先行變賣,將價款保存至郵件交寄日起滿三年為止。前項退還寄件人之郵件,如原件為欠資郵件或按規定應補付郵資差額或另付資費者,於投交時向寄件人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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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3305
<郵件處理規則>第五十九條第二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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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7436
三年無人認領者,即將其變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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