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臺北市議會新屆當選議員之宣誓就職規定事項,下列何者錯誤?
(A)應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依宣誓條例規定宣誓就職
(B)宣誓就職典禮應由行政院召集
(C) 宣誓就職典禮應由議長主持
(D)宣誓就職典禮應於臺北市議會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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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 B(143), C(436), D(11), E(0) #251620

詳解 (共 6 筆)

#331057

由議員互相推舉一人主持。

至於推舉會議的主持人,由曾任議員中最資深的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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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7987

地方制度法第33條第6項

依第一項選出之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應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宣誓就職。該宣誓就職典禮分別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召集,並由議員、代表當選人互推一人主持之。其推選會議由曾任議員、代表之資深者主持之;年資相同者,由年長者主持之。

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第9條第1項

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應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第一屆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應於改制日,依宣誓條例規定宣誓就職。不依規定宣誓者,視同未就職。

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第9條第2項

前項宣誓就職典禮,在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所在地舉行,分別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直轄市政府召集,並由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當選人互推一人主持之。其推選會議,由曾任議員、代表之資深者主持之;年資相同者,由年長者主持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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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3297
地方制度法第3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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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5300
A錯在他沒有錯
因為是要選錯的啊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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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358

A錯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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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824

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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