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行政契約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基於公益考量,行政契約準用民法規定之結果為無效者,其仍然有效
(B)依法應經公開甄選程序之行政契約,機關未辦理公開以及陳述意見等程序時,仍得予以補正之機會
(C)行政契約之一部無效者,原則上全部無效
(D)雙務契約未約定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者,人民得申請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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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3), B(496), C(4964), D(323), E(0) #168173
統計: A(93), B(496), C(4964), D(323), E(0) #168173
詳解 (共 6 筆)
#141069
行政程序法
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依法應以甄選或其他競爭方式決定該當事
人時,行政機關應事先公告應具之資格及決定之程序。決定前,並應予參
與競爭者表示意見之機會。
第 141 條行政契約準用民法規定之結果為無效者,無效。 → A
行政契約違反第一百三十五條但書或第一百三十八條之規定者,無效。 → B
第 143 條行政契約之一部無效者,全部無效。但如可認為欠缺該部分,締約雙方亦
將締結契約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 → C
第 137 條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行政契約,互負給付義務者,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
︰
一、契約中應約定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
二、人民之給付有助於行政機關執行其職務。
三、人民之給付與行政機關之給付應相當,並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第 142 條代替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四、締結之雙務契約,未符合第一百三十七條之規定者。 →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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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9064
(A)基於公益考量,行政契約準用民法規定之結果為無效者,其仍然有效 (無效)
(B)依法應經公開甄選程序之行政契約,機關未辦理公開以及陳述意見等程序時,仍得予以補正之機會 (無效)
(C)行政契約之一部無效者,原則上全部無效
(D)雙務契約未約定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者,人民得申請撤銷 (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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