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行政執行上管收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係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顯有履行可能而不履行之義務人,促其履行義務之強制手段
(B)須聲請法院裁定管收
(C)行政執行官確知義務人有履行能力而不為者,即可聲請管收,不以曾訊問義務人為必要
(D)義務人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不因管收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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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2), B(183), C(7456), D(209), E(1) #168179

詳解 (共 9 筆)

#177346
第十九條(拘提管收)
  法院為拘提之裁定後,應將拘票交由行政執行處派執行員執行拘提。
  拘提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執行處應即釋放義務人:
  一、義務已全部履行。
  二、義務人就義務之履行已提供相當擔保。
  三、不符合聲請管收之要件。
  法院為管收之裁定後,應將管收票交由行政執行處派執行員將被管收人送交管收所;法院核發管收票時義務人不在場者,行政執行處得派執行員持管收票強制義務人同行並送交管收所。
  管收期限,自管收之日起算,不得逾三個月。有管收新原因發生或停止管收原因消滅時,行政執行處仍得聲請該管法院裁定再行管收。但以一次為限。
  義務人所負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不因管收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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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630
答案c錯誤的地方

行政執行官訊問義務人後,認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而有管收必要者,行 政執行處應自拘提時起二十四小時內,聲請法院裁定管收之: 一、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 二、顯有逃匿之虞。 三、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 四、已發見之義務人財產不足清償其所負義務,於審酌義務人整體收入、 財產狀況及工作能力,認有履行義務之可能,別無其他執行方法,而 拒絕報告其財產狀況或為虛偽之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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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6476
金錢給付義務,就是人民欠政府錢,管收就是把你關起來,但欠錢的事實沒有改變,還是要還錢,不會因為去關一關就不用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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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0559
行政執行官訊問義務人後,認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而有管收必要者,行 政執行處應自拘提時起二十四小時內,聲請法院裁定管收之:
一、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
二、顯有逃匿之虞。
三、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
四、已發見之義務人財產不足清償其所負義務,於審酌義務人整體收入、 財產狀況及工作能力,認有履行義務之可能,別無其他執行方法,而 拒絕報告其財產狀況或為虛偽之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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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39109
(A)係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顯有履行可能...
(共 89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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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5235
行政執行法§17 V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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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3147
C還D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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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244
請問這題如何解題呢
還有D為什麼對呢??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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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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