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種救濟程序非屬於訴願先行程序?
(A)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規定提起復查
(B)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5條規定提起復審
(C)依據常備役體位因家庭因素及替代役體位服補充兵役辦法第10條提起申復
(D)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5條提起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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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6), B(4348), C(535), D(543), E(0) #168186
統計: A(266), B(4348), C(535), D(543), E(0) #168186
詳解 (共 10 筆)
#841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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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440
ㄜ...沒這嘛複雜...下列何種救濟程序"非屬於訴願先行程序"?<=題目
公務員複審的救濟~它相當於訴願一審...也就是等於訴願的意思........當然不是訴願先行程序...題目並沒有問題...
訴願的先行程序<=的意思 是說 你要提起訴願 必須先做的事情 才可以提起~~
(A)(C)(D)你要先複查 有異議才可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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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721
復審相當於訴願,並非訴願先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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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4252
B是取代訴願程序,非訴願先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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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0214
常備役體位因家庭因素及替代役體位服補充兵役辦法
| 第 10 條 | 役男接到不合服補充兵役通知書後,如有不服者,得於接到通知書十日內向原鄉 (鎮、市、區) 公所提出申復,該鄉 (鎮、市、區) 公所查實後轉報直轄市、縣 (市) 政府複核。 申請案件經駁回後,其有新原因發生者,得於入營前另提出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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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627
復審之性質與訴願相同,因為都是針對違法及不當的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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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4257
47題的會計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的覆審也是[取代訴願程序]
覆審後就不需要進行訴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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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0215
申復完才有複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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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732
2F為本人見解,純粹做個學問而已,請參考一下就好。
理由如下:
公務人員與國家間,早期具有"特別權力關係",後經大法官逐一見解,現修正為"公法上職務關係"。
因此對於此關係修正,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的修正草案立法理由,"由於公務人員受國家機關之處分就與人民所受之
行政處分,性質有所不同,為建構公務人員完整救濟體系,乃參照民國八十七年修正公布之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及
後續公布之行政程序法,與大法官會議最近對公務人員保障有關解釋作通盤檢討,提出此一修正草案。"註1
由此足見立法者,有意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複審取代訴願程序。
概觀訴願法與公務人員保障法雖皆規定為"行政處分",惟兩者之間並不相同。
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行政處分,依大法官解釋298號意旨,僅為 公法上財產權之處分 及 足以改變身分或有重大影響之處分。
而訴願法之行政處分,屬廣義的行政處分,性質上迥然有別。
由於以前公務人員欠缺訴願管道,故亦有學者採行複審程序相當於訴願程序。唯拙見認為,現今對公務人員救濟方面,已非昔往。
再者,法制已足見構築妥善,因此不宜再稱為"相當"於訴願較為妥當。
註1:詳請參考 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 憲政法制組 許顧問 之 「公務人員保障法修正草案」之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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