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憲法規定,國家對於土地之分配與整理,應以何者為原則?
(A)發展高科技科學園區
(B)促進人民就業
(C)扶植自耕農以及自行使用土地人
(D)國民生產事業以及對外貿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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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 B(527), C(3684), D(527), E(0) #168206
統計: A(40), B(527), C(3684), D(527), E(0) #168206
詳解 (共 6 筆)
#206541
第一百四十三條(土地政策)
| 中華民國領土內之土地屬於國民全體。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應受法律之保障與限制。私有土地應照價納稅,政府並得照價收買。 |
| 附著於土地之礦及經濟上可供公眾利用之天然力,屬於國家所有,不因人民取得土地所有權而受影響。 |
| 土地價值非因施以勞力資本而增加者,應由國家徵收土地增值稅,歸人民共享之。 |
| 國家對於土地之分配與整理,應以扶植自耕農及自行使用土地人為原則,並規定其適當經營之面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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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8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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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4273
| 第 143 條 | 中華民國領土內之土地屬於國民全體。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應受 法律之保障與限制。私有土地應照價納稅,政府並得照價收買。 附著於土地之礦,及經濟上可供公眾利用之天然力,屬於國家所有,不因 人民取得土地所有權而受影響。 土地價值非因施以勞力資本而增加者,應由國家徵收土地增值稅,歸人民 共享之。 國家對於土地之分配與整理,應以扶植自耕農及自行使用土地人為原則, 並規定其適當經營之面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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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675
扶植自耕農以及自行使用土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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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8170
這法條早該修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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