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依司法院釋字第654 號解釋,以下羈押法之規定,那一項與憲法第16 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有違?
(A)被告在看守所之言語、行狀、發受書信之內容可供偵查或審判上之參考者,應呈報檢察官或法院
(B)看守所對於刑事被告,得限制其行動,及施以生活輔導
(C)受死刑或無期徒刑之宣告者,應與其他被告分別羈押
(D)律師接見受羈押被告時,應受監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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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75), B(250), C(258), D(2125), E(1) #168209

詳解 (共 10 筆)

#126957

    羈押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律師接見受羈押被告時,有同條第二項應監視之適用,不問是否為達成羈押目的或維持押所秩序之必要,亦予以監聽、錄音,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規定,不符憲法保障訴訟權之意旨;同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被告在所之言語、行狀、發受書信之內容,可供偵查或審判上之參考者,應呈報檢察官或法院),使依同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對受羈押被告與辯護人接見時監聽、錄音所獲得之資訊,得以作為偵查或審判上認定被告本案犯罪事實之證據,在此範圍內妨害被告防禦權之行使,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保障訴訟權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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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5729
律師接見受羈押被告時,可監視不可監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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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236

監聽錄音才有違反憲法上的比例原則保障訴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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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761


D是違反保障憲法23條

A才是違反保障憲法16條

這釋字怎麼看起來很像阿扁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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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2473
D是可監視 但不可監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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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214

(D)羈押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律師接見受羈押被告時,有同條第二項應監視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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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8110
所以(A)是牴觸憲法第16 條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而(D)是牴觸憲法第 23 條。(屬人民行使權利要注意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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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5727
被告在所之言語、行狀、發受書信之內容,可供偵查或審判上之參考者,應呈報檢察官或法院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保障訴訟權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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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0341

用電視劇想,律師跟犯人見面時不是都會拿著話筒,所以不可能聽得到,但旁邊都會有獄卒監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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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676
可監視是避免律師會拿"私人物品"給羈押被告,例如拿紙條給羈押被告,告訴羈押被告哪裡可以逃獄。又或是拿藥品、毒品、違禁品之類的東西給羈押被告,這當然可以監視,不然可以拿給羈押被告,後果不堪設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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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4972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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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被告在所之言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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