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接獲臺北市國稅局公文,主旨要求甲應補繳98年與97年度所得稅共50,000元整,經提起復查和訴願後均遭駁回。甲應提起何種行政訴訟尋求救濟?
(A)撤銷訴訟
(B)課予義務訴訟
(C)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訴訟
(D)一般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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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470), B(585), C(589), D(452), E(0) #168190
統計: A(5470), B(585), C(589), D(452), E(0) #168190
詳解 (共 10 筆)
#150562
誰說的呢 就算付錢了 也是以撤銷訴訟為主 一般给付訴訟為輔 合併請求
原因就是如果單提起撤銷 就算撤銷了也拿不到錢 因為法院是不告不理原則 你只請求撤銷而已
所以要先以撤銷訴訟為前提 先撤銷在一般给付
原因就是如果單提起撤銷 就算撤銷了也拿不到錢 因為法院是不告不理原則 你只請求撤銷而已
所以要先以撤銷訴訟為前提 先撤銷在一般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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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7783
確認訴訟及給付訴訟是不經訴願先行的~~~題目上說甲提訴願遭駁回
那根本不需要考慮到確認與給付~直接劃掉, 再來課與義務是對於因作為而不為~
所以也不符本題 答案就很明顯了
那根本不需要考慮到確認與給付~直接劃掉, 再來課與義務是對於因作為而不為~
所以也不符本題 答案就很明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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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561
主旨要求甲應補繳98年與97年度所得稅共50,000元整,經提起復查和訴願後均遭駁回。<=甲還沒付一定是打撤銷..(語出:林清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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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332
負擔的行政處分..不一 定 打撤銷~~因為 如果 甲已經付了 事後 不滿 沒有撤銷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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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578
拍謝 沒打清楚...我的意思是說...行政機關做成行政處分..人民已經繳納 "以行政處分"<=為依據(撤銷) 並提一般給付訴訟...不可以單提撤銷(行訴法第八條第2項)
"事後 不滿 沒有"只有"撤銷問題"<=打了也沒用 原因 如同劉大所說的 撤銷沒用 拿不到已繳納的錢 程序上:以撤銷為主 一般給付之訴為輔..(法定訴之客觀合併)
感謝 劉大糾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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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0865
我覺得應該這麼說
既然要複查已經提起訴願又遭駁回了,雖然語意尚感覺是應該要【課予義務】因為你要他做為
但重點又說回來你就是要行政機關撤銷行政處分
所以乾脆提起【撤銷訴訟】就好,就不用多此一舉課予義務
拙見為這樣
有錯還請不吝嗇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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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3131
課予義務之訴=>要求重新做成有利處分
因為目的是要申請健保給付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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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2503
回樓上
第 4 條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
,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
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行政處分,以違法論。
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認為第一項訴願決定,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
利益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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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5784
想請問一下,如果要撤銷訴訟,行政處分是不是應該要有違法呢,本題我看不出國稅局有違法,只有看到甲的權利受損害。所以撤銷訴訟到底有沒有以有違法為前提呢?拜託求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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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208
為什麼不能選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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