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下列標準,何者不是司法院大法官所提出用以判斷法律本身是否符合明確性要求之標準?
(A)法律規定之意義須非難以理解
(B)法律規定之意義為一般受規範者所得預見
(C)法律規定之意義須符合比例原則要求
(D)法律規定之意義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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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1), B(220), C(4005), D(659), E(0) #168204

詳解 (共 5 筆)

#462777
法律明確性原則→可理解、可預見、可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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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9676
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所稱猥褻之資訊、物品,其中「猥褻」雖屬評價性之不確定法律概念,然所謂猥褻,指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其內容可與性器官、性行為及性文化之描繪與論述聯結,且須以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者為限(本院釋字第四0七號解釋參照),其意義並非一般人難以理解,且為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並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尚無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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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9672
請參考釋字617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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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1199
這是識字號裡面提到的...至於哪一號是始祖..就請專業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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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7830
????
(共 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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