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非行政處分而提起訴願者,訴願機關應如何處理?
(A)進行實體審查
(B)應自動轉換成為請願案
(C)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D)以訴願無理由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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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 B(73), C(1811), D(197), E(0) #168185

詳解 (共 3 筆)

#230255

訴願法77


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一、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二、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或未於第五十七條但書所定期間內補送訴願書者
    。
三、訴願人不符合第十八條之規定者。
四、訴願人無訴願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
    不補正者。
五、地方自治團體、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未由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願行
    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七、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
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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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074
訴願法第 77 條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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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8233

第 82 條

對於依第二條第一項提起之訴願,受理訴願機關認為有理由者,應指定相 當期間,命應作為之機關速為一定之處分。

受理訴願機關未為前項決定前,應作為之機關已為行政處分者,受理訴願 機關應認訴願為無理由,以決定駁回之。 VS 77條 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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