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行政法上信賴保護原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人民對於信賴行政行為所造成的財產上損失,可以請求合理補償
(B) 對於補償金額有不服時,應先提起訴願
(C) 人民之信賴須為值得保護者
(D) 人民明知行政處分違法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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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 B(485), C(19), D(82), E(0) #170331
統計: A(26), B(485), C(19), D(82), E(0) #170331
詳解 (共 9 筆)
#171638
| 第 120 條 | 授予利益之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如受益人無前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 之情形,其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者,為撤銷之機關應給予合 理之補償。 前項補償額度不得超過受益人因該處分存續可得之利益。 關於補償之爭議及補償之金額,相對人有不服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 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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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1168
須先行訴願程序: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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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586
給付訴訟不需提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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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0672
給5f
是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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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636
| 第 119 條 | 受益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 一、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 二、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 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 三、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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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77429
訴願法:
(違法不當行政處分撤銷訴訟之訴願先行)
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
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各級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對上級監督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
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同。(違法不當撤銷)
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各級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對上級監督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
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同。(違法不當撤銷)
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違法不當撤銷之時效)
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者,前項期間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
告期滿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
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者,前項期間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
告期滿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
(機關應作為不作為課予義務訴訟之訴願先行)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
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得提起訴願。(課予義務)
前項期間,法令未規定者,自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為二個月。(通常機關對於人民申請案會規定一定的限辦日,如無規定才依訴願法一般限辦之二個月,機關逾期不作為即可提起訴願。即行政程序法第 51 條-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依法規之申請,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應按各事項類別,訂定處理期間公告之。未依前項規定訂定處理期間者,其處理期間為二個月。)
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得提起訴願。(課予義務)
前項期間,法令未規定者,自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為二個月。(通常機關對於人民申請案會規定一定的限辦日,如無規定才依訴願法一般限辦之二個月,機關逾期不作為即可提起訴願。即行政程序法第 51 條-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依法規之申請,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應按各事項類別,訂定處理期間公告之。未依前項規定訂定處理期間者,其處理期間為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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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907
b選項錯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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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3106
請問B是提起課予義務訴訟嗎? 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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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2959
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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