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法 民國 102 年 01 月 23 日
第 17 條 托兒所、幼稚園及各級學校應主動或依申請發掘具特殊教育需求之學
生,經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同意者,依前條規定鑑定後予以安置,
並提供特 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 各主管機關應每年重新評估前項安置之適當性。 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不同意進行鑑定安置程序時,托兒所、
幼稚園及高級 中等以下學校應通報主管機關。 主管機關為保障身心障礙學生權益,必要時得要求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配 合鑑定後安置及特殊教育相關服務。
選項(B)可改成:高級中等教育以下學校應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特推會),以處理校內特殊教育學生之篩選、安置、教學及輔導等相關事宜。
選項(C)的每學期應改為每年。
選項(D)則是最少限制環境。
教育部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 2 條
有關身心障礙學生的鑑定、安置、輔導,下列哪一個敘述是正確的? (A)有特殊需求的..-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