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滿十八歲不得吸菸,出現在那些法規當中? ①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②少年事件處理法 ③菸害防制法 ④優生保健法
(A)①②
(B)①③
(C)①②③
(D)①②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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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 B(808), C(122), D(93), E(0) #171498

詳解 (共 1 筆)

#1660837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43條(兒童及少年禁止之行為)

  兒童及少年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吸菸、飲酒、嚼檳榔。 

  二、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三、觀看、閱覽、收聽或使用有害其身心健康之暴力、血腥、色情、猥褻、賭博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 

  四、在道路上競駛、競技或以蛇行等危險方式駕車或參與其行為。 

  五、超過合理時間持續使用電子類產品,致有害身心健康。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兒童及少年為前項各款行為。 

  任何人均不得供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物質、物品予兒童及少年。 

  任何人均不得對兒童及少年散布或播送第一項第三款之內容或物品。


菸害防制法第12條(禁止吸菸之年齡限制)

  未滿十八歲者,不得吸菸。 

  孕婦亦不得吸菸。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為照顧之人應禁止未滿十八歲者吸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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