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入侵女友某乙的電子郵件信箱,閱讀某乙與男性友人的通信內容,請問某甲的行為可能觸犯以下哪種刑責?
(A)背信罪;
(B)妨害電腦使用罪;
(C)竊盜罪
(D)妨害風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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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 B(632), C(18), D(1), E(0) #94525
統計: A(16), B(632), C(18), D(1), E(0) #94525
詳解 (共 1 筆)
#746362
| 刑法 第 三十六 章 妨害電腦使用罪(全文) | |
| 第 358 條 |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
| 第 359 條 |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
| 第 360 條 | 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
| 第 361 條 | 對於公務機關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前三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 第 362 條 | 製作專供犯本章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本章之罪,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
| 第 363 條 | 第三百五十八條至第三百六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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