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原為臺北縣A鎮鎮長,本身不具備公務人員任用資格。民國99年12月25日改制為新北市之後獲市長任命為改制後的A區區長。試問在現行制度下,市長係依下列何種身分進用某甲擔任該區區長?
(A)。政務人員
(B)。機要人員
(C)。特聘人員
(D)。代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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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4), B(829), C(41), D(9), E(0) #171603

詳解 (共 2 筆)

#525596
直轄市之區由鄉(鎮、市)改制者,改制日前一日仍在職之鄉(鎮、市)長,由直轄市長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為區長;其任期自改制日起,為期四年。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進用: 

  一、涉嫌犯第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列之罪,經起訴。 
  二、涉嫌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農會法或漁會法之賄選罪,經起訴。
  三、已連任二屆。
  四、依法代理。

前項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之區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

  一、有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七十九條第一項各款所列情事。
  二、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或通緝。

直轄市之區由山地鄉改制者,其區長以山地原住民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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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第58條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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