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法
第 29 條n教師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n損其權益者,得向各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n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組成應包含該地區教師組織或分會代表及教育學者n,且未兼行政教師不得少於總額的三分之二,但有關委員本校之申訴案件n,於調查及訴訟期間,該委員應予迴避;其組織及評議準則由教育部定之n。
某縣市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計有19位委員,依據「教師法」之規定,其中未兼行政教師的..-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