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教育部發行之「國民小學校園安全管理手冊」中,針對「學生」打學生之校園暴力事件處理規定,受害學生遭受第三級重傷處理與學生遭受第二級輕傷處理方式與策略,不同的是?
(A)通知學生家長
(B)施予法治教育
(C)團體輔導
(D)通報所屬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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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3), B(1258), C(761), D(6270), E(0) #364210
統計: A(113), B(1258), C(761), D(6270), E(0) #364210
詳解 (共 9 筆)
#432337
校園暴力事件-學生打學生
一級 (未受傷)
1.依各校「教師輔 導 與 管 教學生辦法」處理 2.個案輔導 3.團體輔導 4.施予法治教育
二級 (輕傷)
二級 (輕傷)
1.送學校保健室2.通知家長(註4)3.依各校「教師 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處理4.個案輔導 5.團體輔導 6.施予法治教育
三級 (重傷)
三級 (重傷)
1.送醫院治療 2.通知家長(註 4)3.依各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處理4.高關懷個案處理5.通報所屬主管 教育行政機關6.必要時轉介警政單位 7.施予法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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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734
二十七、 高關懷課程之實施
為有效協助校園之中輟及高關懷群個案,學校應視需要,開設高關懷課程。
學務處(訓導處)或輔導處(室)認為學生違規情節重大,擬採取參加高關懷課程之處置時,應依該校規定,經學生獎懲委員會或高關懷課程執行小組議決後,始得為之。
學校得設高關懷課程執行小組,由校長擔任召集人,業務承辦處室主任擔任執行秘書,小組成員得包括學校各處室主任、相關業務組長、家長會代表、導師等。執行小組應定期開會,每學期應召開二次以上會議,規畫、執行及考核相關業務,並改進相關措施。
高關懷課程編班以抽離式為原則,依學生問題類型之不同,以彈性分組教學模式規劃安排課程(如學習適應課程、生活輔導課程、體能或服務性課程、生涯輔導課程等),每週課程以五日為限,每日以七節以下為原則。
高關懷課程之師資,依實際需要,經執行小組議決後,由校長聘請校內外開設相關課程或活動專長之人員擔任。
各校應視實際開設班別,設專責教師擔任導師工作,以每班一名為原則。
ps.附上<高關懷課程>說明,不知是否能和團體輔導性質扯上一點邊,自圓其說><,若不行大家別見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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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05846
根據最佳解做出表格:
| 個案輔導 | 團體輔導 | 施予法治教育 | 依各校「教師輔 導 與 管 教學生辦法」處理 | 通知家長 | 治療 | 通報所屬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 高關懷個案處理 | 轉介警政單位 | |
| 一級 (未受傷) | O | O | O | O | X | X | X | X | X |
| 二級 (輕傷) | O | O | O | O | O | O 學校保健室 | X | X | X |
| 三級 (重傷) | O | O | O | O 醫院 | O | O | O(必要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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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373
通報單位不同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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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7517
依最佳解來說,「團體輔導」是不是也不一樣?
一個有一個沒有。
一個有一個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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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92312
教育部校園安全管理手冊 P.180
通報
一級(未受傷):
1.依各校「教師與輔導管教學生辦法」處理
2.個案輔導
3.團體輔導
4.施予法治教育
二級(輕傷):
1.送學校保健室
2.通知家長
4.依各校「教師與輔導管教學生辦法」處理
5.個案輔導
6.團體輔導
7.施予法治教育
三級(重傷):
1.送醫院治療
2.通知家長
3.依各校「教師與輔導管教學生辦法」處理
4.高關懷個案處理
5.通報所屬主管教育機關
6.必要時轉介警政單位
7.7.施予法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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