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國九十八年修正通過的「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3條所提的職業重建服務不包括下列那一項?
(A)職業輔導評量
(B)職務再設計
(C)庇護工廠就業服務
(D)創業輔導。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66), B(62), C(538), D(445), E(0) #66340
統計: A(66), B(62), C(538), D(445), E(0) #66340
詳解 (共 3 筆)
#50345
| 各級勞工主管機關應依身心障礙者之需求,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提供無 障礙個別化職業重建服務。 前項所定職業重建服務,包括職業輔導評量、職業訓練、就業服務、職務 再設計、創業輔導及其他職業重建服務。 |
13
6
#829564
C是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的第34條
6
0
#998288
第三十四條
各級勞工主管機關對於具有就業意願及就業能力,而不足以獨立在競爭性就業市場工作之身心障礙者,應依其工作能力,提供個別化就業安置、訓練及其他工作協助等支持性就業服務。
各級勞工主管機關對於具有就業意願,而就業能力不足,無法進入競爭性就業市場,需長期就業支持之身心障礙者,應依其職業輔導評量結果,提供庇護性就業服務。
4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