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0條之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妊娠中女性勞工不可從事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
(A)坑內工作
(B)高溫高壓場所之工作
(C)有鉛、汞等有害物散布場所之工作
(D)散布有害輻射線場所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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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2), B(379), C(53), D(32), E(0) #346506

詳解 (共 7 筆)

#965179
高溫場所工作之勞工,雇主不得使其每日工作時間超過六小時;異常氣 壓作業、高架作業、精密作業、重體力勞動或其他對於勞工具有特殊危害 之作業,亦應規定減少勞工工作時間,並在工作時間中予以適當之休息 雇主不得使女工從事左列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 一、坑內工作。 二、從事鉛、汞、鉻、砷、黃磷、氯氣、氰化氫、苯胺等有害物散布場所 之工作。 三、鑿岩機及其他有顯著振動之工作。 四、一定重量以上之重物處理工作。 五、散布有害輻射線場所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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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9624
請修改題目為:根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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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6740
根據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第二條:一、高壓室內作業:指沈箱施工法或壓氣潛盾施工法及其他壓氣施工法中,於表壓力(以下簡稱壓力)超過大氣壓之作業是(以下簡稱作業室)或豎管內部之實施之作業。】有大大能解答此題嗎Q_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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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3806
(B)高溫高壓場所之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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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5180

雇主不得使妊娠中或產後未滿一年之女工從事左列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 一、已熔礦物或礦渣之處理。 二、起重機、人字臂起重桿之運轉工作。 三、動力捲揚機、動力運搬機及索道之運轉工作。 四、橡膠化合物及合成樹脂之滾輾工作。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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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5409
已修法刪除此條
第   30    條

雇主不得使妊娠中之女性勞工從事下列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 一、礦坑工作。 二、鉛及其化合物散布場所之工作。 三、異常氣壓之工作。 四、處理或暴露於弓形蟲、德國麻疹等影響胎兒健康之工作。 五、處理或暴露於二硫化碳、三氯乙烯、環氧乙烷、丙烯醯胺、次乙亞胺 、砷及其化合物、汞及其無機化合物等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危害性 化學品之工作。 六、鑿岩機及其他有顯著振動之工作。 七、一定重量以上之重物處理工作。 八、有害輻射散布場所之工作。 九、已熔礦物或礦渣之處理工作。 十、起重機、人字臂起重桿之運轉工作。 十一、動力捲揚機、動力運搬機及索道之運轉工作。 十二、橡膠化合物及合成樹脂之滾輾工作。 十三、處理或暴露於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具有致病或致死之微生物感染風 險之工作。 十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 雇主不得使分娩後未滿一年之女性勞工從事下列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 一、礦坑工作。 二、鉛及其化合物散布場所之工作。 三、鑿岩機及其他有顯著振動之工作。 四、一定重量以上之重物處理工作。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 第一項第五款至第十四款及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所定之工作,雇主依第三 十一條採取母性健康保護措施,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及第二項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之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雇主未經當事人告知妊娠或分娩事實而違反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得免 予處罰。但雇主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
第   31    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雇主應對有母性健康危害之虞之工作,採取危 害評估、控制及分級管理措施;對於妊娠中或分娩後未滿一年之女性勞工 ,應依醫師適性評估建議,採取工作調整或更換等健康保護措施,並留存 紀錄。 前項勞工於保護期間,因工作條件、作業程序變更、當事人健康異常或有 不適反應,經醫師評估確認不適原有工作者,雇主應依前項規定重新辦理 之。 第一項事業之指定、有母性健康危害之虞之工作項目、危害評估程序與控 制、分級管理方法、適性評估原則、工作調整或更換、醫師資格與評估報 告之文件格式、紀錄保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雇主未經當事人告知妊娠或分娩事實而違反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得免 予處罰。但雇主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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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2066
原本題目:根據勞工安全衛生法第21條之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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