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不是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所稱大量解僱勞工之情形?
(A)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未滿30人者,於60日內解僱勞工逾5人
(B)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未滿200人者,於60日內解僱勞工逾所僱用勞工人數三分之一或單日逾20人
(C)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在200人以上未滿500人者,於60日內解僱勞工逾所僱用勞工人數四分之一或單日逾50人
(D)同一事業單位僱用勞工人數在500人以上者,於60日內解僱勞工逾所僱用勞工人數五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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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73), B(51), C(48), D(66), E(0) #346508

詳解 (共 3 筆)

#1517344

已修法

本法所稱大量解僱勞工,指事業單位有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所定各款情形

之一、或因併購、改組而解僱勞工,且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未滿三十人者,於六十日內解

    僱勞工逾十人

二、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未滿二百人者,

    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所僱用勞工人數三分之一或單日逾二十人。

三、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在二百人以上未滿五百人者,

    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所僱用勞工人數四分之一或單日逾五十人。

四、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在五百人以上者,於六十日內

    解僱勞工逾所僱用勞工人數五分之一或單日逾八十人

五、同一事業單位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二百人或單日逾一百人。

前項各款僱用及解僱勞工人數之計算,不包含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所定

之定期契約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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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359
本法所稱大量解僱勞工,指事業單位有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所定各款情形之一、或因併購、改組而解僱勞工,且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未滿三十人者,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十人。 二、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未滿二百人者,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所僱用勞工人數三分之一或單日逾二十人。 三、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在二百人以上未滿五百人者,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所僱用勞工人數四分之一或單日逾五十人。 四、同一事業單位僱用勞工人數在五百人以上者,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所僱用勞工人數五分之一。 前項各款僱用及解僱勞工人數之計算,不包含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所定之定期契約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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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6615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 第2條 大量解僱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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