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其設計屬得標廠商履約行為,招標文件不得規定設計應送經機關審查後方得施工或供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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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 B(69), C(0), D(0), E(0) #174928

詳解 (共 1 筆)

#3589631

統包實施辦法 
第 8 條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應於招標文件規定下列事項:

一、得標廠商之設計應送機關或其指定機構審查後,始得據以施工或供應、安裝

二、設計有變更之必要者,應經機關同意或依機關之通知辦理。其變更係不可歸責於廠商者,廠商得向機關請求償付履約所增加之必要費用。

三、設計結果不符合契約規定或無法依機關之通知變更者,機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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