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依採購法第96條第1項優先採購環保產品,且於招標文件載明:非環保產品廠商為最 低標,且其標價符合採購法第52條第1項最低標之決標原則者,得以該標價優先決標予環保產品廠商。環保產品廠商在2家以上者,優先洽減對象為:
(A)第1類及第2類產品廠商;
(B)第3類產品廠商;
(C)不論第幾類產品,以標價低者優先洽減乙次;
(D)不論第幾類產品,抽籤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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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5), B(14), C(18), D(2), E(0) #174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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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2 筆)
#2532784
機關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辦法§12
機關依本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優先採購環保產品者,得擇下列方式之一辦理, 並載明於招標文件:
一、非環保產品廠商為最低標,且其標價符合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最低標之決標原則者,得以該標價優先決標予環保產品廠商。
二、非環保產品廠商為最低標,其標價符合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最低標之決標原則,而環保產品廠商之最低標價逾該非環保產品廠商標價之金額,在招標文件所定價差優惠比率以內者,決標予環保產品廠商;逾價差優n惠比率者,不予洽減,決標予該非環保產品廠商。
依前項規定計算得優先決標予國內廠商之標價,其超底價決標或廢標,適用本 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五十四條之規定。
機關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辦法§13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環保產品廠商僅一家者,機關得洽該廠商減價至最低標之標價決標;在二家以上者,機關得自標價低者起,依序洽各該環保產品廠商減價一次,由最先減至最低標之標價者得標。
機關依前項規定依序洽各環保產品廠商減價時,應優先洽第一類及第二類產品廠商減價,無法決標時再洽第三類產品廠商減價。
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招標文件所定價差優惠比率以內之環保產品廠商家數在二家以上者,機關應優先決標予第一類及第二類產品廠商,且不以第三類產品之標價是否低於第一類及第二類產品之標價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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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6條(取得環保標章之產品得優先採購)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優先採購取得政府認可之環境保護標章使用許可,而其效能相同或相似之產品,並得允許百分之十以上之價差。產品或其原料之製造、使用過程及廢棄物處理,符合再生材質、可回收、低污染或省能源者,亦同。
其他增加社會利益或減少社會成本,而效能相同或相似之產品,準用前項之規定。
前二項產品之種類、範圍及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優先採購取得政府認可之環境保護標章使用許可,而其效能相同或相似之產品,並得允許百分之十以上之價差。產品或其原料之製造、使用過程及廢棄物處理,符合再生材質、可回收、低污染或省能源者,亦同。
其他增加社會利益或減少社會成本,而效能相同或相似之產品,準用前項之規定。
前二項產品之種類、範圍及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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