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文書單位綜合稽催,須掌握全機關待辦案件之資料,多久提報1次,並予紀錄?
(A)每日提報1次
(B)每3日提報1次
(C)每週提報1次
(D)每2週提報1次
統計: A(512), B(109), C(1329), D(21), E(0) #413846
詳解 (共 3 筆)
(一) 掌握全機關待辦案件之資料,每週提報1次,並予紀錄,如逾處理時限30日時,應即提請專責管制單位作個案分析。
文書流程管理作業規範:https://www.archives.gov.tw/Publish.aspx?cnid=1340&p=1930#
截錄如下:
第四章 第二節 統計:
二十四、統計時機:
(一)每月定期統計 1 次:統計當月 1 日至最後 1 日資料。
(二)每年定期綜合統計 1 次:統計當年 1 月至 12 月資料。
二十五、統計範圍
(一)機關總收發文件與單位收發文件。
(二)按下列公文類別,分類單獨統計(格式及內容詳如附錄 1):
1、一般公文 2、立法委員質詢案件 3、人民申請案件 4、訴願案件
5、人民陳情案件 6、專案管制案件 7、監察案件
由行政院及所屬各一級機關、省政府及省諮議會,於每月 10 日前依規定格式將機關上一個月之公文時效統計資料,以網路填報等方式傳送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第五章 第二節 實施稽催:
三十六、機關內單位收發人員協助查催:
(一)掌握登錄資料,參照本章第一節所述,在承辦人可使用時間屆滿以前,提示注意。
(二)對逾期案件未依規定辦理展期手續者,應提示辦理展期,
已逾處理時限或受會逾時辦理案件,依稽催規定每日查催 1 次及持續稽催。
案件如逾處理時限 30 日時,應即提請專責管制單位作個案分析。
三十八、機關文書單位綜合稽催:(本題答案出自此處)
(一)掌握全機關待辦案件之資料,每週提報 1 次,並予紀錄,
如逾處理時限 30 日時,應即提請專責管制單位作個案分析。
三十九、專責管制單位:
(一)協調解決有關稽催作業共同性問題。
(二)檢討稽催作業缺失,提請改進。必要時會同有關人員實施抽查。
(三)對逾處理時限 30 日以上案件,作個案分析與管制處理,防止積案發生。
(四)檢討稽催成果,每月提報 1 次。
第六章 第三節 處理時限:
六十、一般公文按「最速件:1 日」、「速件:3 日」、「普通件:6 日」之時限辦理;
機關內部送會公文依文書處理手冊附件 6 規定,
按傳遞速別卷宗「最速件:1 小時」、「速件:2 小時」、「普通件:4 小時」之時限辦理;
會辦之文件,受會單位應視同速件,並依收發文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