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辦理採購採最低標決標,依採購法第58條規定限期通知最低標廠商提出說明後,廠商 未於期限內提出合理之說明者,下列處置何者適法:
(A)不決標予最低標廠商,並以次低標廠商為最 低標廠商。
(B)不決標予最低標廠商,並逕予廢標。
(C)不決標予最低標廠商,並不發還押標金。
(D)自 次低標起,依序洽廠商是否願意減至最低標價後決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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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9), B(6), C(4), D(13), E(0) #174511

詳解 (共 1 筆)

#6842593
(D)「依序洽廠商減至最低標價後決標」的做法,是發生在機關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在撤銷決標或解除契約後續行辦理時,才可能採用的方式。而本題的情境是「決標前」發現標價偏低,應直接「以次低標廠商為最低標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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