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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政府採購法規(概要、大意)
> 無年度 - 台北市政府選擇題庫176-200#4167
無年度 - 台北市政府選擇題庫176-200#4167
科目:
公職◆政府採購法規(概要、大意) |
選擇題數:
25 |
申論題數:
0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公職◆政府採購法規(概要、大意)
選擇題 (25)
機關辦理採購,有關協商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 依採購法第55條規定採行協商措施 者,其採行協商措施前之開標至審標作業,依採購法規定應予保密。(B)不得將協商廠商投標文件內 容、優缺點及評分,透露於其他廠商。(C)採行協商措施應執行保密措施。(D) 原招標文件已標示得更 改項目之內容,始得納入協商。
機關辦理採購採最低標決標,依採購法第58條規定限期通知最低標廠商提出說明後,廠商 未於期限內提出合理之說明者,下列處置何者適法:(A)不決標予最低標廠商,並以次低標廠商為最 低標廠商。(B)不決標予最低標廠商,並逕予廢標。(C)不決標予最低標廠商,並不發還押標金。(D)自 次低標起,依序洽廠商是否願意減至最低標價後決標。
下列哪些情況屬採購法第58條所稱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之情形?(A)廠商之部分標價低於 其他機關最近辦理相同採購決標價之百分之八十者。(B)廠商之部分標價有對應之底價項目可供比較,該部分標價低於相同部分項目底價之百分之八十者。(C) 訂有底價之採購,廠商之總標價低於底價 百分之八十者。(D)廠商之部分標價低於可供參考之一般價格之百分之八十者。
機關辦理採購,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廠商之標價有採購法第58條所稱標價偏低之情形時,即應繳納差額保證金。(B)最低標廠商總標價在底價以下,但未低於底 價之百分之八十,該最低標主動表示標價錯誤,要求不決標予該廠商,機關得予接受。(C)最低標廠 商總標價有採購法第58條所稱標價偏低之情形,得逕請廠商於5日內提出差額保證金,未提出者,不 退還押標金。(D)以上皆非。
某機關辦理一機電維修工程採購,計有A、B、C三家廠商投標,其報價分別為50萬、98萬、105萬,本案底價為100萬,下列何者為機關之正確處置?(A)A廠商為最低標廠商 ,逕決標予 A廠商(B)依採購法第58條規定,先限期請A廠商繳納差額保證金30萬元後,再決標予A廠商(C)依採 購法第58條規定,先限期請A廠商繳納差額保證金50萬元後,再決標予A廠商(D)依採購法第58條規 定,應先限期通知A廠商提出說明,再視說明合理性決定A廠商是否需要繳納差額保證金。
下列何者不是總標價低於底價80%案件之執行程序?(A)最低標之總標價低於底價之80%,機關認為該總標價無顯不合理,決標予最低標;(B)最低標之總標價低於底價之80%,但該最低 標主動表示標價錯誤,要求不決標予該廠商,機關照價決標予最低標;(C)最低標之總標價低於底價之80%,機關認為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之虞,經廠商提出說明後,機關認為說明合理,決標予最低 標;(D)最低標之總標價低於底價之80%,機關認為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之虞,經廠商提出差額保證 金後,機關不決標予最低標
機關辦理採購,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機關辦理採購依採購法第51條規定通知廠商說明,廠商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不得以該廠商為決標對象。(B)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 之招標,應於決標日起20日內,將決標結果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並以書面通知各投標廠商。(C)機關依招標文件規定審查廠商投標文件,其審查結果之通知,經廠商請求者,得以書面為之。 (D)機關辦理採購,其因契約變更致原決標金額增加新台幣100萬元,如未另訂新契約者,免辦理決標 公告。
依採購法第61條規定辦理無法決標之公告,應於廢標後、重行招標前刊登,並不得超過廢標 後(A)一星期(B)二星期(C)三星期(D)一個月
採購法第61條所稱決標後一定期間為:(A)自開標日起20日(B)自開標日起30日(C)自決標日起20日(D)自決標日起30日。
某公立高中辦理94學年度畢業紀念冊編製之採購案,於94年6月15日決標,依採購法規定,最遲應於何日前刊登決標公告?(A)94年7月15日(B)94年8月15日(C)94年7月4日(D)94年7月14日。
採購契約得訂明因政策變更,廠商依契約繼續履行反而不符公共利益者,得終止或解除部 分或全部契約,但應(A)經機關首長或授權人員核准;(B)經上級機關核准;(C)經主管機關核准;(D)經 審計單位核准。
下列何者錯誤:(A)採購法規定,得標廠商不得轉包之主要部分,指招標文件標示為主要部 分或應由得標廠商自行履行之部分;(B)機關得視需要於招標文件中訂明得標廠商應將專業部分或達 一定數量或金額之分包情形送機關備查;(C)得標廠商違反規定轉包者,機關得解除契約、終止契約 或沒收保證金,並得要求損害賠償;(D)得標廠商不得將採購分包予外國廠商。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違反採購法第65條規定轉包者,廠商所繳納之(A)全部;(B)轉包 部分;(C)已完成履約部分;(D) 致部分終止或解除契約者,依該部分所占契約金額比率計算之 履約 保證金(含其孳息)不予發還。
廠商不得以不具備履行契約分包事項能力或未依法登記或設立之廠商為分包廠商。對於分 包廠商履約之部分,得標廠商:(A)仍應負催告責任;(B)仍應負部分責任;(C)就報備於機關情形負責;(D)仍應負完全責任。
以下何種廠商得為採購之分包廠商:(A)被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不良廠商;(B)屬政黨關係企 業之廠商;(C)提供該採購專案管理服務之廠商;(D) 負責人由該招標機關首長兼任之廠商。
分包廠商及於得標廠商對於機關之價金或報酬請求權之條件:(A)分包契約報備於採購機關,並經得標廠商就分包部分設定權利質權予分包廠商者;(B)分包契約報備於採購機關,或經得標廠 商就分包部分設定權利質權予分包廠商者;(C)載明分包廠商者;(D)分包契約報備於採購機關,並經 機關同意者。
查核金額以上之標案,查核小組應辦理工程查核之件數以不低於:(A)其當年度執行工程標 案之百分之二十;(B)其當年度執行工程標案之百分之三十;(C)由其設立機關自行訂定之比率;(D)由 主管機關每年訂定之比率 為原則。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依採購法第70條規定進行查核時,以下何者敘述為錯誤:(A)得通知工程 主辦機關就指定之工程項目進行檢驗、拆驗或鑑定:(B)查核小組查核紀錄應於7個工作天內送工程主 辦機關;(C)查核小組定期辦理查核,應預先通知赴工地進行查核,主動出示查核小組之書面通知及 相關證明文件;(D)查核委員辦理查核時之迴避,準用採購法第15條第2項及第3項之規定。
機關依採購法第71條第1項規定辦理財物採購驗收,下列何者不是得採書面驗收,免辦理 現場查驗之規定:(A)即買即用;(B)分批驗收,其驗收金額不逾公告金額;(C)經政府機關或公正第三 人查驗,並有相關品質或數量之證明文書者;(D)小額採購。
機關辦理驗收,得委託專業人員或機構人員擔任(A)主驗;(B)會驗;(C)協驗;(D)監驗人員。
下列何者不得為所辦採購之主驗人或樣品及材料之檢驗人?(A)機關總務人員;(B)該採購案件 最基層之承辦人員;(C)需求單位人員;(D)承辦採購單位之主管
採購之驗收,無初驗程序者,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機關應於接獲廠商通知備驗或可得驗收之程序完成後(A)30日;(B)20日;(C)15日;(D)10日內辦理驗收,並作成驗收紀錄。
下列何者錯誤:(A)機關依採購法第72條第1項辦理部分驗收,其所支付之部分價金,以支 付該部分驗收項目者為限,並得視不符部分之情形酌予保留;(B)機關辦理採購,有部分先行使用之 必要或已履約之部分有減損滅失之虞者,應先就該部分辦理驗收或分段查驗供驗收之用;(C)機關依 採購法第72條第1項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拆除、重作或換貨之限期,應於契約預先規定;(D)結算驗收 證明書或其他類似文件,除有特殊情形經核准者外,機關應於驗收完畢後15日內填具。
各機關得就具有共通需求特性之(A)財物或勞務;(B)財物或工程;(C)勞務或工程;(D)財物、 勞務或工程;與廠商簽訂共同供應契約。
機關依採購法第93條辦理共同供應契約採購,下列何者敘述為錯誤:(A)招標文件應標明本 契約係共同供應契約;(B)由經濟部指定機關訂約者,其適用機關為中央機關;(C) 適用機關有正當理 由者,得不利用本契約,並應將其情形通知訂約機關;(D)適用機關利用本契約採購之期間,最長以2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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