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辦理選擇性招標之廠商資格預先審查,巨額之採購,其等標期(未提供電子領投標及 公開閱覽)不得少於
(A)7日
(B) 10日
(C)14日
(D)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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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 B(8), C(71), D(26), E(0) #174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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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89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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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2319
機關辦理選擇性招標之廠商資格預先審查,其公告自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日起至截止收件日止之等標期,應視案件性質與廠商準備及遞送資格文件所需時間合理訂定之。
 前項等標期,除本標準或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外,不得少於下列期限:
 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七日。
 二、公告金額以上未達巨額之採購:十日。
 三、巨額之採購: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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