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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政府採購法規(概要、大意)
> 無年度 - 台北市政府選擇題庫76-100#4156
無年度 - 台北市政府選擇題庫76-100#4156
科目:
公職◆政府採購法規(概要、大意) |
選擇題數:
25 |
申論題數:
0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公職◆政府採購法規(概要、大意)
選擇題 (25)
某國立大學採統包方式辦理步道工程採購,總金額為新台幣95萬元,下列何者不是得採行 的方式:(A)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辦理公開評選;(B)公開取得企劃書;(C)公開招標;(D)最低標 決標。
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時應檢附之共同投標協議書,下列何者為非:(A) 由各成員之負責人或 其代理人共同具名;(B) 投標前應先報請招標機關審核;(C)經公證或認證;(D)載明共同投標廠商之代 表廠商、代表人及其權責。
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不得對同一採購另行提 出投標文件或為另一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但有下列何種情形不在此限:(A) 該採購涉及統包,以增 加廠商競爭者;(B) 預估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競爭不足,規定廠商不得為不同共同投標廠商 之成員反不利競爭者;(C) 其他經上級機關認定者;(D)採最有利標決標者。
共同投標廠商之共同投標協議書,下列何者為非:(A) 應載明各成員之主辦項目及所占契約 金額比率;(B) 協議書內容與契約規定不符者,以協議書內容為準;(C) 應載明各成員於得標後連帶負 履行契約責任;(D)協議書內容,非經機關同意不得變更。
採購法第25條第1項允許共同投標之個別採購特性,為下列何種情形:(A)允許共同投標有利 工作界面管理者;(B)允許共同投標可促進競爭者;(C)允許共同投標,以符合新工法引進或專利使用 之需要者;(D)以上皆是。
共同投標廠商有採購法第101條各款所列情形,依採購法第102條第3項應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者,應刊登(A)視可歸責之事由,對各該應負責任之成員個別刊登;(B)一律刊登全體成員名稱;(C) 刊 登代表廠商名稱;(D)以上皆非。
採購法第26條第3項所稱同等品,應由下列何者審查認定,其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不低 於招標文件所要求或提及者:(A)評選委員會;(B)開標主持人;(C)招標機關;(D)主管機關。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依功能或效益訂定招標文件。其 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者,應從其規定。(B)招標文件允許投標廠商提出同等品者,機關於招標文件 中規定廠商應於投標文件內預先提出以供審查,並無違反採購法規定。(C) 機關於招標文件要求特定 之商名,並註明﹁或同等品﹂字樣者,即不違採購法。(D)採購法第26條第3項所稱同等品,指經機關 審查認定,其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不低於招標文件所要求或提及者。
機關辦理廢標,其刊登無法決標公告之期限為(A)自決標日起30日內;(B)自廢標日起30日;(C)下一次刊登招標公告前;(D)自廢標日起14日內。
下列何者為非:(A)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因涉及轉售,未於招標公告載明預算金額;(B)公 告金額以上特殊採購,其以預算金額訂定特定資格條件者,應於招標公告載明預算金額;(C)公開招 標辦理之招標公告,應載明是否屬公共工程實施技師簽證者;(D)採用複數決標之方式者,應俟全部 項目決標後一次刊登決標公告。
下列何者為非:(A)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因涉及轉售,未於招標公告載明預算金額;(B)公 告金額以上特殊採購,其以預算金額訂定特定資格條件者,應於招標公告載明預算金額;(C)公開招 標辦理之招標公告,應載明是否屬公共工程實施技師簽證者;(D)採用複數決標之方式者,應俟全部 項目決標後一次刊登決標公告。
下列何者不是應刊登採購公報1日,並公開於主管機關之政府採購資訊網站之政府採購資訊:(A)公開招標之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B)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4款規定之公告審查;(C)採購法 第49條公開取得廠商書面報價;(D)採購法第61條規定之無法決標 之公告。
依採購法第93條簽訂之共同供應契約應公開於:(A)訂約機關之資訊網站;(B)主管機關指定 之資訊網站;(C)各適用機關之資訊網站;(D)政府採購公報 供各機關利用。
依採購法第27條第1項規定辦理之招標公告,下列何者不是應登載之事項:(A)履約期限(B)收受投標文件之地點及截止期限(C)廠商資格條件摘要(D)辦理決標之時間及地點。
下列政府採購資訊應刊登政府採購公報1日,並公開於主管機關之政府採購資訊網站:(A)採 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3款規定之公告審查;(B)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之公開評選;(C)採購法第34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公開說明或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D)採購法第49條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 企劃書之公告。
下列採購之招標資訊,何者依規定得免刊登政府採購公報:(A)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 定之公開評選;(B)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5款規定之公開徵求;(C)依採購法第61條規定之決標結果 公告;(D)採購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之廠商名稱與相關情形 之公告。
機關辦理採購,於等標期截止前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應視需要延長等標期。前項 變更或擴充,除非屬重大改變,且原定截止日前(A)5日(B)7日(C)10日(D)14日 公告或書面 通知各廠商者,得免延長等標期。
機關辦理採購,於6個月內重行或續行招標且招標文件內容未經重大改變者,其等標期,未 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不得少於A 日,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不得少於B日。(A)A=2日;B=5日(B)A=3日;B=5日(C)A=3日;B=7日(D)A=5日;B=7日。
機關辦理採購,依採購法第93條之1規定辦理電子領標並於招標公告敘明者,等標期得縮短 A日。但縮短後不得少於B日。(A)A=2日;B=5日(B)A=3日;B=5日(C)A=3日;B=7日(D)A=5日;B=10日
機關辦理採購,依採購法第93條之1規定辦理電子投標並於招標公告後招標文件敘明者,等 標期得縮短A日。但縮短後不得少於B日。(A)A=2日;B=5日(B)A=3日;B=5日(C)A=3日;B=7日(D)A=5日;B=10日
機關辦理採購,除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外,下列何種情形,經機關首長或其 授權人員核准,其等標期得視案件特性及實際需要合理訂定,不適用招標期限標準規定:(A)依採 購法第22條以預先建立之合格廠商名單,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於辦理廠商資格審查之文件中 另有載明者。(B)政府機關為商業性轉售或用於製造產品、提供服務以供轉售目的所為之採購、基 於採購案件之特性或實際需要,有縮短等標期 之必要者。(C)採購原料、物料或農礦產品,其市 場行情穩定者。(D)以上皆非。
機關依採購法第49條之規定公開徵求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其等標期(未提供電子 領投標及公開閱覽),應訂定(A)5日(B)7日(C)10日(D)14日 以上之合理期限。
機關辦理選擇性招標之廠商資格預先審查,巨額之採購,其等標期(未提供電子領投標及 公開閱覽)不得少於(A)7日(B) 10日(C)14日(D)21日。
機關辦理選擇性招標之廠商資格預先審查,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等標期(未提供電子 領投標及公開閱覽)不得少於(A)5日(B)7日(C)10日(D)14日。
機關辦理選擇性招標之廠商資格預先審查,公告金額以上未達巨額金額之採購,其等標期(未提供電子領投標及公開閱覽)不得少於(A)7日(B)10日(C)14日(D)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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