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美國家地方政府常設「行政監察員」(Ombudsman),屬於何種行政責任確保途徑?
(A)外部正式確保途徑
(B)內部正式確保途徑
(C)外部非正式確保途徑
(D)內部非正式確保途徑
統計: A(716), B(207), C(24), D(30), E(0) #190881
詳解 (共 2 筆)
政府體制對於行政責任的確保途徑,可以用學者Gilbert所提出的架構加以分析,Gilbert以兩個構面:(1)正式、非正式 (2) 內部、外部,構築四種達成行政責任的確保途徑。
以正式和非正式而言,前者乃是構築於法律、憲法、行政規章之上,後者則是構築於倫理道德、民眾偏好上。
以內部與外部而言,前者乃指在行政機關內部所為之監督行為,後者則是指在行政機關以外之環境監督。
以下依序說明達成之法:
一、內部正式確保途徑:
(1)行政監督:係指上級對下級,或長官對屬官之監督。
(2)調查委員會:行政機關內部組成調查委員會以了解缺失之因。
(3)人事、主計、政風之雙重監督:人事、主計、政風一方面隸屬於中央,另一方面又隸屬於所在之行政機關,形成"雙重隸屬監督"。
二、內部非正式確保途徑:
(1)專業倫理:係指行政人員內心之專業能力與行政倫理責任,傅德瑞區認為應將其法典化俾有規可循。
(2)代表性科層體制:係指行政機關組成之人員應符合社會人口代表性。
(3)弊端揭發:係指行政人員將內部之弊端釋放消息讓外界知悉。
三、外部正式確保途徑:
(1)行政監察員:又稱"申訴官",為接受民眾陳情並調查行政機關之不法情事。此制度最早出現於瑞典。
(2)議會控制:係指議會針對行政機關之行政行為有權力加以限制和管理,另外,也掌握預算同意權。
(3)司法控制:係指行政行為之合法性,需受司法機關之約束。
(4)選舉:此乃最後之課責手段,最有效但也最緩慢。
四、外部非正式確保途徑:
(1)大眾媒體:係指通過媒體公開,來監督政府之施政行為,媒體又稱為"第四權"。
(2)公民參與:係指公民透過利益團體表達訴求,或參與公聽會、陳情、請願等活動表示對政府的支持或不滿。
(3)資訊自由:係指政府機關之資訊,需公開讓外界知悉。
外正
像我們台灣的監察院 ( 外部監督行政機關 ,所以不是內部行政體制自我控制監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