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88年修正公佈之國民教育法規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教科圖書審定委員會中,教師代表人數不得少於多少比例
(A)二分之ㄧ
(B)三分之ㄧ
(C)四分之ㄧ
(D)五分之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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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5), B(1139), C(25), D(87), E(0) #32260
統計: A(315), B(1139), C(25), D(87), E(0) #32260
詳解 (共 2 筆)
#1577591
| 國民教育法 ( 民國 105 年 06 月 01 日 修正 ) |
第 8-2 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教科圖書,由教育部審定,必要時得編定之。
教科圖書審定委員會由學科及課程專家、教師及教育行政機關代表等組成。教師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其組織由教育部定之。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教科圖書,由學校校務會議訂定辦法公開選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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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2917
依據 國民教育法 第 8-2 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教科圖書,由教育部審定,必要時得編定之。
教科圖書審定委員會由學科及課程專家、教師及教育行政機關代表等組成。
教師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其組織由教育部定之。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教科圖書,由學校校務會議訂定辦法公開選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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