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94年頒布之學生懷孕事件輔導與處理要點中之規定,何者為是?
(A)適用對象只有懷孕及曾懷孕的學生
(B)由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負責學生懷孕事件之處理
(C)只協助處理未成年學生
(D) 學校不應主動要求懷孕學生辦理休學或請長假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9), B(76), C(15), D(502), E(0) #413104

詳解 (共 4 筆)

#619595
性平會是性侵、性騷及性霸凌調查、教育及輔導。並非處理懷孕事件。
6
0
#839230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包括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公私立各級學校及學生
    。
    本要點所稱學生,包括一般學生及懷孕、曾懷孕 (墮胎、流產或出養
    ) 與育有子女之學生。


三、學校應依據「學校輔導及處理學生懷孕事件注意事項」 (附件一) 及
    「學生懷孕事件輔導與處理流程」 (附件二) ,並由性別平等教育委
    員會負責學生懷孕事件之處理。
    未成年學生發生懷孕事件時,學校應即成立處理小組,由校長擔任召
    集人,並指派學生輔導專責單位設立單一處理窗口。
    成年學生或已婚學生因懷孕而有協助需求者,學校得比照前項規定辦
    理。


四、學校應實施性別平等教育暨性教育課程或活動,培養學生建立健康安
    全之性態度與性行為,學習避免非預期懷孕之知能,並教導校園師生
    及家長對懷孕及育有子女之學生採取接納、關懷之態度,以積極保障
    懷孕及育有子女學生之受教權。


五、學校不得以學生懷孕或育有子女為由,做出不當之處分,或以明示或
    暗示之方式,要求學生休學、轉學、退學或請長假。遭受學校歧視或
    不當處分之學生,得依性別平等教育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規定,提出申
    訴或救濟。
5
0
#839223
公告答案~B,D
2
0
#619035
B選項錯誤的地方是?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