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標依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者,除小額採購外,應成立評審委員會,其成員 之組成準用採購法第94條之規定。
(A)O
(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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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 B(9), C(0), D(0), E(0) #175901
統計: A(16), B(9), C(0), D(0), E(0) #175901
詳解 (共 2 筆)
#2409981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74(評審委員會)
決標依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者,除小額採購外,應成立評審委員會,其成員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就對於採購標的之價格具有專門知識之機關職員或公正人士派兼或聘兼之。
前項評審委員會之成立時機,準用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有關底價之訂定時機。
第一項評審委員會,機關得以本法第九十四條成立之「評選委員會代之」。
政府採購法§94(評選委員會)
機關辦理評選,應成立五人至十七人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其名單由主管機關會同教育部、考選部及其他相關機關建議之。
施行細則第三項的規定僅提到評審委員會可藉由評選委員會代替,不需要再行組織,並非準用組成規定,成員組成仍須遵守「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就對於採購標的之價格具有專門知識之機關職員或公正人士派兼或聘兼之。」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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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6184
底價的評審與評選優勝廠商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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