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為了避免重複規定以求精簡,乃規定將來某種具體事實,間接引用其已有明文規定之相類似具體事實所適用之法律規定。此種立法技術稱為:
(A) 適用
(B) 準用
(C) 視為
(D) 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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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2), B(387), C(13), D(52), E(0) #225869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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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就是直接引用該條文,也就是只要符合條文上的規定,都可以直接適用該條文
「準用」是「法律上有明文規定」準用其他條文的規定,這主要是因為若重複規定難免造成法律條文的繁雜,因此在法條上明定準用其他條文,乃是為了精簡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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