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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務三等◆法學知識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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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犯擄人勒贖妨害性自主罪經判決罪刑確定者,不准辦理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涉及下列何種基本權利?
(A)職業選擇自由
(B)集會結社自由
(C)改過自新自由
(D)思想表現自由
關務三等◆法學知識
-
100 年 - 100 關務特種考試_三等_各科別:法學知識(中華民國憲法)#5314
答案:
A
難度:
非常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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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46791957
小二上 (2014/04/28)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584 號(民國 93年9月17日)解釋文 人民之工作權為憲法第十五條規定所保障,其內涵包括人民選擇職業之自由。人民之職業與公共福祉有密切關係,故對於從事一定職業應具備之資格或其他要件,於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限度內,得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加以限制。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曾犯故意殺人、搶劫、搶奪、強盜、恐嚇取財、擄人勒贖或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九條妨害性自主之罪,經判決罪刑確定者,不准辦理營業小客車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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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Te-Chun Wang
高一上 (2014/04/15)
釋字5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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