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定有施行期限者,期滿時:
(A)一律由總統公告廢止
(B)由期滿日起算,至第三日失其效力
(C)當然廢止,但主管機關應公告之
(D)當然廢止,亦不須經任何機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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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8), B(252), C(4188), D(304), E(0) #136489

詳解 (共 5 筆)

#1445981
第23條法規定有施行期限者,期滿當然廢止,不適用前條之規定。但應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22條法律之廢止,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
命令之廢止,由原發布機關為之。
依前二項程序廢止之法規,得僅公布或發布其名稱及施行日期;並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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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1538
當然廢止果然還是需要依照程序來,主管機關應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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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1727
法規命令:修正,廢止,停用,恢復適用,準...
(共 3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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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79855

C選項 中標法第23條法規定有施行期限者,期滿當然廢止,不適用前條之規定。但應由主管機
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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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2829
請問樓上大大法源依據哪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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