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晨國民小學為某縣新設立之學校,全校共有6班60名學生。依據「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之規定,該校教師員額編制至少應有幾人?
(A)6人
(B)9人
(C)10人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6), B(115), C(130), D(46), E(0) #312619

詳解 (共 4 筆)

#245814
國民小學教職員員額編制如下:
四、教師:每班至少置教師一.五人,全校未達九班而學生人數達五十一人以上者,另增置教師一人

17
1
#237499

國民小學教職員員額編制如下:
四、教師:每班至少置教師一.五人,全校未達九班而學生人數達五十一人以上者,另增置教師一人。

所以應該是6*1.5+1=10人才對啊?怎麼會是9人?

5
0
#813968
「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第3條,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14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1030013420B號令修正發布施行。
「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其修正內容為第3條第4款關於國民小學教師員額編制,增列「一百零三學年度提高至每班一‧六五人」
2
0
#764604

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10 05

 

第 3

 

國民小學教職員員額編制如下:

一、校長:每校置校長一人,專任。

二、主任:各處、室及分校置主任一人,除輔導室主任得由教師專任外,

    其餘由教師兼任。

三、組長:各組置組長一人,除文書、出納及事務三組組長得由職員專任或相當職級人員兼任外,其餘由教師兼任。

四、教師每班至少置教師一.五人,一百零一學年度提高至每班一.五五人,一百零二學年度提高至每班一.六人。全校未達九班而學生人

    數達五十一人以上者,另增置教師一人。

五、輔導教師:

(一)專任輔導教師:學校班級數二十四班以上者,置一人。

(二)兼任輔導教師,由教師依下列規定兼任:

      1.學校班級數二十三班以下者,至少置二人。

      2.學校班級數二十四班至四十八班者,除依前目置專任者一人  

         外,至少置兼任者一人。

      3.學校班級數四十九班至七十二班者,除依前目置專任者一人

        外,至少置兼任者二人;七十三班至九十六班及九十七班以上

        者之兼任輔導教師人數,以此類推增置。

六、幹事、助理員、管理員及書記(含各處室職員及圖書館、教具室、實驗室管理員等,不含人事、主計專任人員):七十二班以下者,置一

人至三人;七十三班以上者,置三人至五人。

七、護理師或護士及營養師:依學校衛生法規定辦理。其具有護士資格者,以護士任用;具有護理師資格者,以護理師任用。

八、住宿生輔導員:山地及偏遠地區學校,學生宿舍有十二人以上住宿生者,得置住宿生輔導員一人;五十人以上住宿生者,得置住宿生輔導

員二人。但學生宿舍有十一人以下住宿生者,必要時得置住宿生輔導

員一人或指派專人兼任。

九、運動教練:得依國民體育法規定置專任運動教練若干人。

十、人事及主計人員:依人事人員員額設置標準及主計員額設置原則規定辦理。

學校得視需要,在不超過全校教師員額編制數百分之五範圍內,將專任員額控留並改聘兼任、代課教師、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或輔助教學工作之臨時人員。但學校教師員額編制未滿二十人者,得將專任員額控留一人改聘之

前項學校所控留之專任員額經費,應全數用於改聘之人員。

辦理實驗之學校,得視需要增置教師;其增置基準,由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視實驗性質定之。

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施行,於五年內逐年完成設置。

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