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權利人就他人權利標的物所訂立之買賣契約,其效力如何?
(A)有效
(B)無效
(C)效力未定
(D)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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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31), B(188), C(481), D(46), E(0) #197989

詳解 (共 5 筆)

#201785


無權處分

債權契約--有效

物權契約--效力未定

無權代理--債權物權均效力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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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496
~解析:這題是考民法第118條<無權處分>的概念,因為是選擇題,所以你只要知道本條所謂的處分是指<物權行為>而言,對於<債權行為>是有效的(法條看不出來),又買賣契約是<債權行為>,故本題的答案是(A)。法條如下:
民法第 118 條(無權處分)
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經有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為處分後,取得其權利者,其處分自始有效。但原權利人或第三人已取得之利益,不因此而受影響。
前項情形,若數處分相牴觸時,以其最初之處分為有效。

~重點整理:<無權處分>V.S.<無權代理>
1.<無權處分>:

(1)<權契約>~~~「有效」。

(2)<權契約>~~~「效力未定」。

 

2.<無權代理>:無論是<權>或者是<權>~都是~~~「效力未定」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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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824
無權利人與他人間的法律行為(成立契約),意思表示一致就成立了,在這題物權行為才是效力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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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527

買賣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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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454

民法 118條  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經有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不是應該屬效力未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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