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為數相牴觸之處分後取得權利者,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數處分均無效
(B)其最初之處分為有效
(C)數處分均有效
(D)以最後之處分為有效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48), B(257), C(32), D(76), E(0) #221246
統計: A(48), B(257), C(32), D(76), E(0) #221246
詳解 (共 1 筆)
#246988
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經有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為處分後,取得其權利者,其處分自始有效。但
原權利人或第三人已取得之利益,不因此而受影響。
前項情形,若數處分相牴觸時,以其最初之處分為有效。
18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