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每人每月在下列何項標準範圍內,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
 
(A)包括加班誤餐費,最高以2400元為限
 
(B)不包括加班誤餐費,最高以1800元為限
 
(C)包括加班誤餐費,最高以1000元為限

(D)不包括加班誤餐費,最高以1000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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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8), B(55), C(6), D(5), E(0) #428842

詳解 (共 3 筆)

#1177490
新法改成2,400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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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5031
誤餐費是否可視為加班免稅額度內,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2款但書規定及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8條第2款及財政部104年4月30日台財稅第10404525720號令規定,營利事業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在下列標準範圍內,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其超過部分,如屬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者,應轉列員工之薪資所得;如屬實際供給膳食者,除已自行轉列員工薪資所得者外,不予認定: (一)一般營利事業列支標準: 職工每人每月伙食費,包括加班誤餐費,最高以新臺幣2400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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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9931
原本題目:營利事業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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