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時,依法定順序,何人為第一順位之未成年
子女監護人?
(A)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
(B)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C)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
(D)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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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3), B(840), C(4), D(16), E(0) #410239
統計: A(103), B(840), C(4), D(16), E(0) #410239
詳解 (共 4 筆)
#773679
| 第 1094 條 | 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 定監護人,或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拒絕就職時,依下列順序定其監護人: 一、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二、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 三、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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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7587
民法第109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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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4506
順序 B~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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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57235
第 1094 條
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或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拒絕就職時,依下列順序定其監護人:
一、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二、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
三、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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