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把房子贈與女兒,但,要求在35歳需結婚,否則要收回房子。下列何者有誤?
(A)此約定不成,房子已移轉父親無權過問。
(B)假如女兒沒有結緍,父親有權要求損害賠償。
(C)女兒35歳沒結婚,贈與失效。
(D)解除條件不成就,贈與契約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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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58), B(395), C(378), D(337), E(0) #364895
統計: A(1358), B(395), C(378), D(337), E(0) #364895
詳解 (共 6 筆)
#438048
父親把房子贈與女兒,但,要求在35歳需結婚,否則要收回房子:
(1)此約定不成,房子已移轉,父親<還是有權>過問。
(2)假如女兒沒有結緍,父親有權要求損害賠償。
(3)女兒35歳沒結婚,贈與失效。
(4)解除條件不成就,贈與契約仍有效。
民法第 412 條
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
負擔以公益為目的者,於贈與人死亡後,主管機關或檢察官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
民法第 416 條
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
一、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 ,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
二、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
前項撤銷權,自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一年內不行使而消滅。贈與人對於受贈人已為宥恕之表示者,亦同。
民法第 417 條
受贈人因故意不法之行為,致贈與人死亡或妨礙其為贈與之撤銷者,贈與人之繼承人,得撤銷其贈與。但其撤銷權自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六個月 間不行使而消滅。
~另外補充:
1.父母已贈與過戶給子女,依土地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登記,有絕對效力。
(1)此約定不成,房子已移轉,父親<還是有權>過問。
(2)假如女兒沒有結緍,父親有權要求損害賠償。
(3)女兒35歳沒結婚,贈與失效。
(4)解除條件不成就,贈與契約仍有效。
民法第 412 條
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
負擔以公益為目的者,於贈與人死亡後,主管機關或檢察官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
民法第 416 條
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
一、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 ,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
二、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
前項撤銷權,自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一年內不行使而消滅。贈與人對於受贈人已為宥恕之表示者,亦同。
民法第 417 條
受贈人因故意不法之行為,致贈與人死亡或妨礙其為贈與之撤銷者,贈與人之繼承人,得撤銷其贈與。但其撤銷權自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六個月 間不行使而消滅。
~另外補充:
1.父母已贈與過戶給子女,依土地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登記,有絕對效力。
所以,若已贈與登記過戶在子女名下,原則上父母不能將房子收回,若父母要收回則除非得到子女同意。
2.但是父母如以特約、信託或其他方式...,就可控管、掌制已 贈與子女的不動產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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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9113
此約定不成立,房子已移轉父親無權過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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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9200
請問B選項是根據哪一條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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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7492
有點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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