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資與合夥企業的共同缺點為下列何者
(A)財力無限
(B)責任無限
(C)組織簡單
(D)永久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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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7), B(5247), C(583), D(47), E(0) #386879

詳解 (共 2 筆)

#726234
獨資企業 獨資企業就是指出資者與經營者為同一人的企業,其特點在於企業所有權與支配權合而為一。出資人可獨享企業的全部利潤,也同時獨自承擔企業經營中的一切風險。
獨資公司最大的缺點為獨資者有無限的負債責任,就是個人要為他所引發的負債負責,債權人可對所有債務求償,而且可就公司與獨資者個人資產求取補償。

合夥企業

如果你有一些朋友可以和你分享創業的苦與樂的話,可以考慮合夥形式。在法律上,凡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為了謀利而聚合做生意,就是合 夥企業。一切法律上的後果都由合夥人本身負責,而不是用合夥企業的商號的名義來負責。合夥企業的組成和存在是根據合夥人共同簽訂契約的條件而成。此類公司 常見於服務性行業;如廣告代理、股票經紀或會計師事務所。

合夥公司通常有兩種形式: "普通合夥公司"是由各合夥人照約定負責業務,分擔職責,並對公司的債務負無限責任。"有限合夥公司";則由其中一個或若干合夥人承擔某一限度的公司債務,而至少須有一位合夥人肯承擔無限責任。

一般合夥人必須承擔所有債務的無限責任,無論個人與全體均須對合夥公司負無限連帶責任,即若某一合夥人不能負擔他那一部份的損失,那其他合夥人必須連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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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資(依商業登記法):  個人出資 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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