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法後,第78條
公務人員對於考績評定等次不服,如何請求救濟?依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意旨,保訓會通盤檢討保障法所定復審及申訴、再申訴救濟範圍,並以109年10月5日公保字第1091060302號函所附人事行政行為一覽表函知中央及地方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就公務人員對於考績(成)評定等次,不論甲、乙、丙或丁等評定,均認屬行政處分,對該等處分不服者,均改依保障法所定復審程序請求救濟。本會(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復審事件處理流程如下:公務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以下均簡稱原處分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得自行政處分達到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復審書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會提起復審。原處分機關自收到復審書之次日起20日內,如不依復審人之請求變更或撤銷原行政處分,由其附具相關文件及答辯書答辯之。
王先生為某縣政府公務人員,不服服務機關將其年終考績列為乙等,【題組】10 承上題..-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