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檢察官負責通訊監察書之聲請與核發,司法院大法官認為此與憲法對人民何種保障之意旨不符?
(A)隱私權
(B)人格權
(C)言論自由
(D)秘密通訊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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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68), B(178), C(121), D(6505), E(1) #198100
統計: A(768), B(178), C(121), D(6505), E(1) #198100
詳解 (共 7 筆)
#496358
大法官釋字第631號解釋文
憲法第十二條規定:「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旨在確保人民就通訊之有無、對象、時間、方式及內容等事項,有不受國家及他人任意侵擾之權利。國家採取限制手段時,除應有法律依據外,限制之要件應具體、明確,不得逾越必要之範圍,所踐行之程序並應合理、正當,方符憲法保護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之意旨。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十四日制定公布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前項通訊監察書,偵查中由檢察官依司法警察機關聲請或依職權核發」,未要求通訊監察書原則上應由客觀、獨立行使職權之法官核發,而使職司犯罪偵查之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同時負責通訊監察書之聲請與核發,難謂為合理、正當之程序規範,而與憲法第十二條保障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修正公布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五條施行之日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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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6361
B 舊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內規定「通訊監察書,偵查中由檢察官依司法警察機關聲請或依職權核發」,依司法院釋字第631 號解釋,違反下列何項原則而被宣告違憲? (A)比例原則(B)合理、正當之程序(C)法官獨立原則(D)審檢分隸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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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6356
A 由偵查中之檢察官核發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通訊監察書,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未設適當之權力制衡機制,可能使人民秘密通訊自由遭受不必要侵害 (B) 檢察官核發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通訊監察書確有通訊監察之必要,且亦已謹守最小侵害原則,應屬合理正當 (C) 此為確保國家安全、維護社會秩序所必需 (D) 國家基於犯罪偵查之目的,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進行通訊監察,其對人民基本權之侵害程度並不強烈,所涉範圍亦非廣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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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0517
隱私權與秘密通訊權如何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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