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共有房屋一棟,因颱風吹破門窗玻璃,若甲欲為玻璃之簡易修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得單獨為之
(B)甲應得共有人過半數同意始得為之
(C)甲應經乙及丙全體之同意始得為之
(D)甲須有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之同意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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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07), B(55), C(110), D(52), E(0) #750385
統計: A(2007), B(55), C(110), D(52), E(0) #750385
詳解 (共 2 筆)
#2180827
第820條
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依前項規定之管理顯失公平者,不同意之共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變更之。
前二項所定之管理,因情事變更難以繼續時,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聲請,以裁定變更之。
共有人依第一項規定為管理之決定,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共有人受損害者,對不同意之共有人連帶負賠償責任。
共有物之簡易修繕及其他保存行為,得由各共有人單獨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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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0089
分別共有物的簡易修繕可單獨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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