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為民法上之物?
(A)月亮
(B)長在人體身上的毛髮
(C)剪下來的長髮
(D)一小滴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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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 B(247), C(2280), D(45), E(0) #750368

詳解 (共 3 筆)

#1163872

 民法上的物,不僅具有自然屬性,並且具有法律屬性,具有以下特點:

  (一)須為有體物

  所謂有體物,是指具有一定形態,能夠為人的感官所感觸到。物的有體性,也是隨著人們對自然界的支配能力不斷擴張的。如電、聲、光、熱等自然力,原來人們不認為其是有體物,但在現代,其物質性則已為人們所承認。民法上的物須為有體物,只有物理學上的物質,才能為法律上的物。但在某些情況下,權利也可視為物。如以土地使用權抵押時,該土地使用權上的抵押權物權

  (二)須存在於人身之外

  現代民法上,人為權利主體,而不能為權利客體。因而人身不能為法律上的物。不僅人身不能為物,人身上的某一部分,在未與人身脫離前也不能為物。以人的器官為交易對象的,不能受法律保護,法院不能強制執行。

  (三)須能為人力所實際控制和支配

  民法上的物是為主體所有的,可用於交換的物。若不能為人力所控制和支配,也就不能為特定主體所有,從而也就不能用於交易。所以,雖為物理學上的物質,若不能為人力所實際控制和支配,也不為民法上的物。如電、熱、光、氣等,在人們不能支配前,不為物;而在人們能夠實際控制和支配後,則為物。因此,民法上的物的範圍隨著人類對自然界的支配能力的增強而不斷擴大。

  (四)須能滿足人們的生產或生活需要

  能夠滿足人們的生產或生活需要,才是有用的,才可用於交易。若不能滿足人們的生產或生活需要,則不具有使用價值價值,也就不為民法上的物。例如,普通的一粒糧並無用處,不為物;但若為一粒種子,就能滿足人們的特別需要,屬於物。如上引實例中,當事人以劉某的腎為交易對象,而在人身上的腎未脫離人身前不能為物,不能用於交易。因此,張某請求強制執行其與劉某的協議的要求不能滿足。


http://wiki.mbalib.com/zh-tw/%E7%89%A9(%E6%B3%95%E5%BE%8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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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7013

1.有形體,可支配控制

2.在人身體之外

3.有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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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51071

考友分享:



民法上的物,不僅具有自然屬性,並且具有法律屬性,具有以下特點:


  (一)須為有體物

  

  (二)須存在於人身之外

  

  (三)須能為人力所實際控制和支配

  

  (四)須能滿足人們的生產或生活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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