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以空氣槍企圖射下高空的飛機,問如何評價甲的行為?
(A)刑法上無意義的舉動
(B)殺人的普通未遂,得減輕處罰
(C)預備殺人
(D)殺人的不能未遂,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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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45), B(68), C(105), D(2253), E(0) #194358

詳解 (共 6 筆)

#460497
1樓大大提供的資料擷取
1.依社會行為論,凡出於人之意思活動、意思決定,而犯現於外部之身體動靜與舉止,而造成外界財有社會重要性的舉動均係財有刑法意義之行為。本題,甲以空氣槍企圖射下高空的飛機,出於其意思決定所犯現於外在之行為,故仍係刑法意義之行為,至於應如何評價,則另當別論。
2.甲以空氣槍企圖射下高空的飛機,客觀上絕不能發生殺人或其他犯罪結果,且從一般理性第三人的觀點而言,甲所為明係出於重大無知,始會故為其行為有可能導致打下飛機,造成乘客傷亡的結果,對於他人之法益,根本不會造成任何威脅,對於法社會之和平,亦不會造成危害,故屬殺人的不能未遂,依刑法第26條規定,其行為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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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073
客觀上有殺人行為,主觀上亦有殺人故意,非刑法上無意義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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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3670
我覺得A其實也對,只是日派德派的思路不同而已。
甲的舉動,並不具有「社會重要性」,也就是無「危險性」,非刑法意義上的行為
但,選擇題咩,有時候別鑽牛角尖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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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747
這題答案為什麼不是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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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60494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6 條

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不罰。

憑空氣槍不可能射下飛機所以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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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5819
甲以空氣槍企圖射下高空的飛機,以「殺人的...
(共 3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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