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乙公司皆設立於臺北市,甲公司實收資本額新臺幣7億元,乙公司實收資本額新臺幣2億元,請問甲、乙公司之公司登記受理機關為何?
(A)甲公司、乙公司皆係經濟部
(B)甲公司係經濟部,乙公司係臺北市政府
(C)甲公司、乙公司皆係財政部
(D)甲公司係臺北市政府,乙公司係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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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3), B(731), C(26), D(29), E(0) #370004

詳解 (共 2 筆)

#940214
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5億元以上者,管理機關為「經濟部商業司」
 5億元以下則為「經濟部中部辦公室」;
 另,實收資本額在五億以下之公司,經濟部再授權於直轄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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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77435

公司法第5條 :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委託或委辦其他機關辦理本法所規定之事項。

參考函釋 1 :

主旨:公告調整本部商業司與本部中部辦公室辦理公司登記業務分工事宜。 依據:依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研商實收資本額新台幣一億元至未達五億元公司登記業務移撥事宜」會議結論辦理。

公告事項:

一、原由本部商業司受理之實收資本額新台幣一億元至未達新台幣五億元其所在地在台灣省轄區內之公司登記業務(含抄錄、證明)移撥本部中部辦公室辦理。

二、實施日期:自九十二年六月一日(以受理日為準)起。

三、於實施日期前,已由本部商業司受理之公司登記案件,由本部商業司處理結案。

(經濟部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經商字第0九二0二0八一九二一號公告)

參考函釋 2 :

主旨:公告公司登記業務擴大委辦直轄市政府辦理事項。 依據:依公司法第五條第二項、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研商實收資本額新台幣一億元至未達五億元公司登記業務移撥事宜」會議結論辦理。

公告事項:

一、擴大委辦範圍:除外國公司之認許、加工出口區及科學工業園區外,實收資本額新台幣一億元至未達新台幣五億元其所在地在直轄市區內之公司登記業務(含抄錄、證明)。

二、實施日期:自九十二年六月一日(以受理日為準)起。

三、於實施日期前,已由本部受理之公司登記案件,由本部處理結案。

(經濟部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經商字第0九二0二0八一九二0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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