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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甲公司章程雖無得為保證之規定,但為幫助員工渡過臨時資金困難,設有「預借薪資」之制度;甲公司董事長乙因為個人投資失利負債新臺幣3,000萬,遂擬由甲公司承擔該新臺幣3,000萬之個人債務,然後由乙每年年薪新臺幣500萬元與應分得之酬勞中逐年扣抵。
【題組】3 請問依據我國公司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公司之預借薪資制度違反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限制,應為無效
(B)甲公司對乙所為之債務承擔不同於預借薪資,應如同保證而為無效
(C)甲公司得承擔乙債務,應屬預借薪資之範疇,故應為有效
(D)非經甲公司之董事會決議通過,甲公司不得承擔乙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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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適中
最佳解!
大二上 (2013/06/06)
第 15 條  公司之資金,除有左列各款情形外,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 一、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業務往來者。 二、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融資金額不得超過貸與企業淨值的百分之四十。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時,應與借用人連帶負返還責任;如公司受有損害者,亦應由其負損害賠償責任。   相關法規條文:公司法第15條 函釋字號:經濟部六八、一一、一七商三九五一四號 發布日期:68年11月17日 △公司員工借支並無違法     查00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僱用人000向該公司預支薪津,約定就僱用人薪津及獎金於存.....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3F
Pat Lin (2013/08/21)
(保證限制) 第十六條 公司除依其他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得為保證者外,不得為任何保證人。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時,應自負保證責任,如公司受有損害時,亦 應負賠償責任。
4F
久釀 小一下 (2015/05/29)
(A)
1、經濟部一0一、一一、二八經商字第一0一0二一四四四七0號函「查本部68年11月17日經商字第39514號函釋:員工向公司預支薪津,約定就僱用人薪津及獎金於存續期限內扣還,非屬一般貸款性質,先予敘明。」
2、93.11.18經商字第09302194190號函「按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二百六十七條所稱「員工」,除董事、監察人非屬員工外,其餘人員是否屬員工,允屬公司內部自治事項,由公司自行認定;」

(B)92台上914決「公司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公司除依其他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以保證為業務者外,不得為任何保證人,旨在穩定公司財務,用杜公司負責人以公司名義為他人作保而生流弊,倘公司以債務承擔方式代他人清償債務,就公司財務之影響而言,與為他人保證人之情形無殊。保證既為法之所禁,依舉輕以明重之法理,責任較重之債務承擔,仍應在上開規定禁止之列。」
5F
陳雅 國二下 (2015/07/08)
求白話解釋⋯用例子解釋⋯⋯

甲公司章程雖無得為保證之規定,但為幫助員工渡過臨時資金困難,設有「預借薪資」之制..-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