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章程雖無得為保證之規定,但為幫助員工渡過臨時資金困難,設有「預借薪資」之制..-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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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久釀 小一下 (2015/05/29)
(A) 1、經濟部一0一、一一、二八經商字第一0一0二一四四四七0號函「查本部68年11月17日經商字第39514號函釋:員工向公司預支薪津,約定就僱用人薪津及獎金於存續期限內扣還,非屬一般貸款性質,先予敘明。」 2、93.11.18經商字第09302194190號函「按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二百六十七條所稱「員工」,除董事、監察人非屬員工外,其餘人員是否屬員工,允屬公司內部自治事項,由公司自行認定;」 (B)92台上914決「公司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公司除依其他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以保證為業務者外,不得為任何保證人,旨在穩定公司財務,用杜公司負責人以公司名義為他人作保而生流弊,倘公司以債務承擔方式代他人清償債務,就公司財務之影響而言,與為他人保證人之情形無殊。保證既為法之所禁,依舉輕以明重之法理,責任較重之債務承擔,仍應在上開規定禁止之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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