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在民國 99 年 9 月 9 日被乙開車撞傷,在民國 99 年 12 月 12..-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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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F 你好Ü థ౪థ 大二下 (2017/09/30)
本題涉及的觀念整理一下: 1.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請求權時效 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民197 ) →本題屬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因此他的時效為2年 2.時效中斷原因 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一、請求。二、承認。三、起訴。(民129) →題目寫到「民國 99 年 12 月 12 日起訴」,因此在此之後時效中斷,不進行時效計算! 3.時效中斷後重行計算時效的長度 民法§137 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 →因為本案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只有2年,依據民137規定屬於「不滿五年者」,因此時效一律延長為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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